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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商标权人撤三答辩
            发布日期:2018-05-24

            今年初,腾讯公司注册的第1956795号企鹅图形商标因“连续3年不使用”被撤销(以下简称“撤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腾讯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得以真实有效的商业性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如果一个已经注册了的优质商标

            连续三年没有使用
            很有可能会被其他人申请撤销并进行再注册
            因此,小编想和大家说说
            如何提交有效的证据进行商标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是指国家商标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项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进行撤销通知。商标撤三答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交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裁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自动放弃,那么该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2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者无效3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撤销三年使用答辩所需资料报国家商标局后,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根据我司代理商标案件的实践,就“商标撤三相关使用证据如何提供”总结出如下几个方面:

            (一)指定三年内的使用证据。《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中》明确“提交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商标权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这三年期间内,并且要体现具体的时间信息。例如,提供使用证据的时间处于2013-2016,那么就需要提供这三年期间内的使用证据。通常情况下商标权人只会提供近来最新的使用证据,而忽略了这三年期间,造成提供的使用证据难以起到证明的作用。

            (二)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相关的使用证据需要客观真实,避免虚假的合同、发票、广告宣传。针对非真实的象征性使用,司法实践中也认定使用证据无效。例如,一般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商标的转让、许可不是商标的使用,它们在撤三案件不能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三)公开的使用证据商标的使用并非内部使用,应当以相关公众为识别群体,商标需要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知晓商标的存在。例如,内部办公文具、标识、办公场所的标志等通常不能认为对外的公开使用,同样它们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四)避免单方面提供的使用证据所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形成商标使用的完整证据链,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显示商标的产品要一一对应。例如,企业自行印制的发货单、收款收据等单据,仅供单位内部管理使用,本身无法辨别真伪,无法确认是否发生实际的商业交易,证明力非常有限。通常这样的使用证据在没有相关合同、订单、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的相互佐证下,难以起到证明的作用。

            (五)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使用证据。《商标法》中所指的商标使用应当是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使用行为。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实施的是与大陆地区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与大陆地区属于不同的法域,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产生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撤三案件的有效证据。例如实践中有案例,针对外国品牌的撤三案件中,由于商标权人只提供了香港地区的商标使用证据,故商标局认定提供的证据无效。在后续的撤三复审中,商标权人及时提供了进入中国大陆的报关单,进而商评委认定该商标予以维持。

                    撤三案件的审理会从商标图样、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主体、使用时间、使用地域范围、是否属于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等多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在这些要素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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