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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叫了个炸鸡、流弊"商标复审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1

            编者按:

            "叫了个鸡"有不良影响驳回了,

            “叫了个炸鸡”缺乏显著性驳回了,

            再“流弊”也扛不住“五道杠”,

            商标注册有风险,任性取名需谨慎


            关于第21972116号“叫了个炸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9025号

                

            申请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第21972116号“叫了个炸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不良影响,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取得消费者认可,显著性增强。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中文商标“叫了个炸鸡”,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1903938号“流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6410号

                

            申请人“成都流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第21903938号“流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是根据自身特点独创,传达的是“数一数二”之意,意图用“流弊”传达猪脚饭做得一绝,无人匹敌之意,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平台外卖信息、加盟合同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流弊”为网络流行语,格调不高,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从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2021500号“五道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6295号

                

            申请人“深圳市有束光科技有限公司”因第22021500号“五道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五道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来源:商评委       知产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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